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
  (一)  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  (二)   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  (三)   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  (四)   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  (五)   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  (六)   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  (七)   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  (八)   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  (九)   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  (十)   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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